厉芳芳律师: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来源:未知|作者:zhongxiu|时间:2020-11-27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最多使用的离婚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重要的一条标准也是“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或者条件是什么呢?本文会根据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各种情况进行阐述,以便我们准确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案例:2009年A和B双方经人介绍订婚,2009年12月12日(农历)按农村风俗结婚,2012年5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农历)生育一个女孩,名叫C。2013年3月6日A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因A未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30日A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所生育的女儿C由A抚养,由B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A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诉讼费由B承担。在诉讼过程中,B辩称双方从未生过气,夫妻感情尚可,为了家庭和孩子,B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基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这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判决准许A与B离婚,并对子女和夫妻财产分配作出认定。后A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基于上述案例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法院认定本案中夫妻感情破裂并进而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双方缺乏婚姻基础,性格不合,并始终未建立夫妻感情”,那么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认定标准呢?
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从宏观方面来分析,通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除上述因素外,对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有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实务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不是单单基于某一方面因素,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认定。
附:
《婚姻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