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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芳芳律师: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来源:未知|作者:zhongxiu|时间:2020-11-27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司法实务当事人最多使用的离婚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重要的一条标准也是“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或者条件是什么呢?本文会根据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各种情况进行阐述,以便我们准确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案例:2009年A和B双方经人介绍订婚,2009年12月12日(农历)按农村风俗结婚,2012年5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农历)生育一个女孩,名叫C2013年3月6日A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因A未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30日A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所生育的女儿CA抚养,由B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A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诉讼费由B承担。在诉讼过程中,B辩称双方从未生过气,夫妻感情尚可,为了家庭和孩子,B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基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这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判决准许AB离婚,并对子女和夫妻财产分配作出认定。后A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析:基于上述案例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法院认定本案中夫妻感情破裂并进而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双方缺乏婚姻基础,性格不合,并始终未建立夫妻感情”,那么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认定标准呢?

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从宏观方面来分析,通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 婚姻基础。即双方是否自愿结婚,婚前是否有一定的了解,两人之间是否存在感情。2、婚后感情。即婚后双方感情是否有进展,相处是否融洽。3、夫妻感情现状。即夫妻间虽然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无和好可能。4、离婚原因。通常此项因素是引起双方离婚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因素,需要深入分析真正离婚的原因,进而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

除上述因素外,对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有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实务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不是单单基于某一方面因素,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认定。

 

附:

《婚姻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