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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欠条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吗

来源:未知|作者:徐银三|时间:2020-11-02

   在法律实务中通常会碰到立案难的问题,法院已不属于自己管辖为拒绝立案。笔者在实务中就遇到了这种问题。下面就以仅有欠条,能否在原告住所地立案为例浅谈自己想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况下,原告对管辖法院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某省基层院的通行做法是既要有欠条,还要看基础法律关系,以欠款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基础法律关系。如果仅有欠条一般要求当事人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有欠条,那么基础法律关系就转变为借贷合同,至于欠条产生的原因不能作为判断基础法律关系的依据。故而,原告享有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