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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煜群:合同纠纷中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李煜群|时间:2020-09-30

基本案情:

前诉:买方A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方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通过按揭方式购买B所拥有的房屋一套,后因被告A征信问题无法办理网签,合同难以继续履行。遂B将A和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A赔偿B经济损失10万元和房产中介公司向B支付定金2万元。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向B返还代为保管的定金2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后诉:在前诉判决生效后,B再次将A起诉至法院,诉请B向其支付违约金23万元,形成本案诉讼。

案情分析:

关于本案诉讼,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1、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从前诉和后诉(即本案诉讼)来看,两案当事人相同(前诉原告A,被告B;本案原告A,被告B),诉讼标的相同(均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相同(均为违约赔偿),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就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2、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性,都是惩罚性条款,如果同时并用,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违约方也过于苛刻,而另一方则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本案要求的违约金和前诉要求的定金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事实,如果在本案中支持了A的违约金要求,那就意味着对于同一违约事实,既支持了定金罚则又支持了违约金罚则,也违背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原则。
3、A和B双方均早已同意解除合同。在前案中,A和B均早已同意解除合同(前诉判决中双方认可),只是没有进行书面解除。而且前诉中A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经济损失,在本案中也没有看到A的任何损失证明。

本案裁判结果:

因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A已提起诉讼业经判决已生效,现再次起诉,并在庭审中自认该前诉诉请系基于违约金的约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A的起诉。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通过上述案件的分析,存在着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那么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相关法律规定中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定,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而《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是对“重复起诉”作出的明确解释和界定,也是对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此项规定对重复起诉作出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