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芳芳: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抚养权的认定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厉芳芳|时间:2020-09-30
关于子女抚养方面,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一、离婚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二、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归属认定的要点
1、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居住条件。如工资收入、稳定住房等。
2、夫妻双方的生育能力和健康条件。如无其他子女或一方是否已绝育或无法生育、是否患有传染病等疾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或无法照顾孩子等。
3、孩子的生长环境和教育条件。如孩子的总体生活质量、高水平教育。
4、孩子的意见。原则上2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原则,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会考虑具有抚养能力的一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会听取其意见并记入庭审笔录。
5、父母的个人品行及文化程度。父母无不良嗜好及良好的品格素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塑造和成长。
司法实践中,除上述要点之外,还会考虑维持孩子的现有生活状态,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影响,同时也会考虑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等,尽可能为孩子提供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典型案例指引
庄建玉诉吴建光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例评析: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会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抚养权之争可能会再次造成伤害。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的女儿已年满10周岁,且在跟随父或者母共同生活作出选择。但法院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一方面至学校了解情况,征询其意见,另一方面围绕未成年子女开展调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轨迹、成长环境、生活和学习现状。在充分调查后,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和责任能力,认为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如若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那么父母均应当把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妥善处理好抚养权,把因离婚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虽然家庭不再完整,但愿父母的爱不曾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