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系列二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张高领|时间:2020-12-05
结婚难,离婚也难,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一般很难达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属于下列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案例展示(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陈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告:章某,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1月2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正月,双方在广州共同生活,原告发现被告语言、行为等表现不正常,原告多次与被告父母沟通,被告父母回答被告仅是性格有问题。后查明被告章某2012年9月7日即经湘乡市康宁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进行了治疗,被告就诊的病历显示,被告其后多次在该院就诊配药,医生亦提出过“建议住院”的医嘱。婚前,被告及其家人未将被告患病和治疗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婚后不久,原告即发现被告患病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7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遂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及其父母在婚前向原告隐瞒了被告患精神病的事实,且被告精神方面的疾病在婚后经治不愈,双方因此事多次发生矛盾纠纷,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案件分析:
本案件符合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的情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