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张中伟|时间:2020-12-05
结婚难,离婚也难,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一般很难达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属于下列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案例展示(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蒋某,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再婚婚姻。2008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认识几天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问题不断发生矛盾。原告于2018年3月1日、2019年6月6日向法院起诉二次均被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4月6日起诉离婚时,因原告迟到法院按撤诉处理,本次起诉已是第四次,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以及无和好可能。
判决结果
原、被告系再婚,结婚时间虽然较长,但是双方婚后并未真正的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几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王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缓和夫妻矛盾,且自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一直分居生活,原、被告本就淡漠的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例2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许某,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认识,同年11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许梦浩,××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许××。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有时打架。2018年6月,原告离家前往干妈家居住,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商水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判断标准,如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9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为了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为了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为了给双方营造一个和好的机会,依据原被告婚姻关系的状况,法院作出了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但原被告没有以此为契机,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积极修复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仍然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互不关心,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彼此漠视,各行其是,致使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造成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分析
这两起案件符合“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