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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件遗失,如何打赢官司?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李继现|时间:2020-10-30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和被告乙公司签订了某品牌加盟合同一份。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该合同载明的事项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合同,并返还加盟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前,原告不慎遗失合同原件,开庭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和其签署的合同照片复印件一份。

证据分析

合同的复印件不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原件原则是书证最重要的规则,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合同作为书证,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对合同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合同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合同复印件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同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呢? 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决定的。

法院裁判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合同原件遗失后,代理律师及时联系原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律师要求原告甲某不仅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与被告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还要求原告提供涉案合同的照片以及签署合同时原被告双方的合影照片、同时还提交了被告的朋友圈和抖音号里与原告相关的宣传照片截图。2、律师还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3、律师要求原告及时找到证人出具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建议:

书证原件规则是书证形式上的证据力的保证,其作用在于确保提交的书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资格。作为例外情形可以提交复制件书证,虽然其证据能力上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由于其无法与原件核对,其实质证据力仍会受到影响。大家应当保管好,避免丢失损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文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68条还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物。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