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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鹏展:实用新型案件处理思路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崔鹏展|时间:2020-10-22

    随时我国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民知产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笔者本次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环入手,分析讨论当面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实用新型侵权案件时该如何分析处理。

    无论是相关司法解释还是最高院的相关案例,在处理实用新型侵权案件中一般从以下三个点来进行: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判断实用新型侵权案件最核心的因素,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自然无从谈起。下面给大家介绍判断实用新型侵权案件中常用的两个断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体参照附文部分)。我们一般从两种方式来进行判断:

    ①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因为技术限制,我们无论是撰写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审核时,都是以文字为主,辅以说明书中的图片,来进行判断的。所以在进行对比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时以文字分析比较。

    ②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产品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当然这里的增加的特征应明显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的方法,不符合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标准,不具有创造性,才可以属于全面覆盖,如增加的特征符合创造性的三个标准,那很有肯能不涉及侵权。

    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依据等同原则来进行判断,尽管涉案侵权产品并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涉案产品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涉案产品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品,如此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侵权。

    相对于全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的使用的频率要高很多,从字面意思理解,等同原则主要从产品的功能及目的来进行判断,即使不具备专利特征但能找到该特征的等同特换物品,使得该产品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就可以认为涉案产品落入权利保护范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二、侵权人有无实施侵权行为

侵权人有无实施侵权行为,这就需要权利人去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只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保留了相关的侵权产品。

    第三、本案侵权责任损失如何认定。

    实务中一般从三个方面来界定损失:

    1、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即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但在实务中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难以收集导致举证证明非常困难,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得利益无法确定。

    2、参照同期专利授权费用来进行确定损失金额,即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时候,可以参照同一时期,该专利授权给他人的专利授权费,来确定金额。

    3、法院酌定,在上述证据无法举证证明的时候,让法院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在一万到一百万之间酌定。

    附:《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