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0371-60999796
  • 联 系 QQ:89684828
  • 电子邮箱:89684828@qq.com
  • 所在地区:中国 • 郑州
  • 详细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9号龙湖大厦20层2001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周睿智:游戏皮肤在法律上应该怎样定性?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周睿智|时间:2020-10-15

游戏皮肤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作者:埃维肯迈斯Zzz(本所实习律师)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9394065/answer/117133582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是针对知乎问题所写,非正常文章格式。

 

        就这个问题简单说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随着将来游戏以及互联网虚拟业务的不断发展,游戏皮肤等网络虚拟财产,将成为所有权客体的一种。因为从对价的角度来看,获取游戏皮肤,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付出一定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精力。所以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虚拟财产及相应行业发展到成熟的时候,应当有一定的权利被赋予给游戏皮肤,进行保护。但是这一立法过程一定要慎重缓慢,而且要有充分的利益考量,在没有成熟成的先例和经验以前,绝对不能将网络皮肤或者是其他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所有权客体的一种。对于当前阶段可以用债法的相关制度,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然后说一下你的问题,你的问题是游戏皮肤能不能作为财产?不如你看我这样理解对不对,你想问的问题是,游戏皮肤能不能被认定为是民法上物的一种?如果不能通过物权法方式规制,那针对于游戏皮肤以及类似于流游戏皮肤的网络虚拟财产,都有怎样的法律规制模式?限于问题相关性以及知识层面,我们接下来仅在民法范围内做探讨。

如果我对你的问题理解的正确的话,请你接下来继续看


第一方面,先来看一下游戏皮肤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规制路径。

首先有一个观点,物权法定。法律不规定,你认为拥有物权的理由,再怎么全面都不行。

 

那么好,我们可以接下来再来探讨,游戏皮肤是否可以界定为民法上的物?游戏皮肤在现行立法上到底能不能被归为所有权客体的一种?两个问题联系很紧密,我就一起回答了

游戏皮肤是否是物?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物只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五个特征,第一个,非人格性,这个游戏皮肤还是符合的。第二个,有体物,这个游戏皮肤不符合,第三个人力所能支配,第四个具有独立性,这两个也是符合的。第五个原则上为特定物,也是比较符合的。

所以说从传统理论上来定义游戏皮肤是物的一种,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游戏皮肤不是有体物。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游戏皮肤完全不可能被定义为物呢?

并不是。根据物权法的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那么现在我们就需要查询相关的法律来看,一看有没有一条法律将游戏皮肤界定规定为物权客体?

从当前国内的立法角度出发,没有发现有一条法律明确的将游戏皮肤界定为物权客体。但是对于相关的类似规定有迹可循。我认为游戏皮肤可以归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下设分类。

我国的,民法总则 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来看,明确的立法还没有,但是最高院有相关研究意见,您可以过来看一看,虽然是针对刑事案件的研究,但对民事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最高院研究室有关部门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如何定性的问题,最后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的,并没有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你看在这里面游戏币跟游戏皮肤其实是有非常大的相似性的,因为很多时候是用游戏币来购买游戏皮肤。

值得一提到时候我国台湾曾经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但是后来又改回来了,规定为相关的计算机犯罪来处理。

那么国外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有什么对策可以参考呢?美国,日本,加拿大,欧洲还有德国都没有把盗窃网络皮肤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盗窃,而是规定为相应的计算机犯罪,用来维护电子数据传输的私密性。

这是所有规定的现状,民事领域没有办法将网络虚拟财产,例如游戏皮肤规定为明确的物权。刑事领域,也很难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状,是有原因的。

其一,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的客体。

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其三,最后一点我着重来说,因为我觉得它是最要命的原因。如果认定虚拟财产是属于物权客体的一种,这个定价问题非常的困难,而且一旦认定他是财产了一种,他就必然要牵扯到变现的问题。一旦他能够牵扯到把这种网络虚拟财产转换为人民币这一问题,你就要防范他洗钱,以及大笔资金聚集的这种问题。这里面不对于国家层面都有着极大的金融安全风险,如果立法不够谨慎,制度不够成熟,就将网络虚拟财产从法律层面规定为所有权客体的一种,将带来极大的金融安全隐患。

通俗一点说,这个口子一开,很多游戏或者是网络虚拟平台都成为了绝佳的天然的难以监管的洗钱神器。各种钱,无论是干净还是不干净的,都有可能因为定价问题或者是来路不明问题,到这个大池子里面来回转悠,你想想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这是一件多么头疼的问题(´;︵;`)

 


第二方面,来说一下,如果说物权法无法对游戏皮肤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规制,那么是不是说民法就没办法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了?不是的。

民法中还有其他的制度以及法律,比如说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等等等等。但是你会发现,要真正运用这些法律制度到实践案例的时候,还是要牵扯到对于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那么我们还是要回溯到最基本的知识内,开始求索。

1,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尝试思考,游戏皮肤等网络虚拟财产所对应的权利,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在绝对权的体系里分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些肯定不是用于网络皮肤等虚拟财产。

那么,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其他权利(例如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为智慧财产权)。

刚才物权我们已经探讨过了所有权。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呢?

也不太可能,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你说网络皮肤,它是一种使用权,那么你就要找到它是在什么物上设定的使用权,或者看看它是基于什么设立的,他所依赖的这个东西是不是个物。可是如果你仔细搜寻后发现,没法这样界定。你要说用担保物权来进行法律规制,那就更远了,在这里就不探讨了。

但是,你可以看看智慧财产权,也就是知识产权。网络皮肤甚至于各种虚拟财产,其实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规制,好像能够看到一点点希望。

我这里面先来说一下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私权本质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设计全新植物品种权等。二是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标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三是经营性资信全包括信用权,商誉权,商品化形象权。

仔细观察,你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将财产的范围延伸到了有体物以外的知识领域。

再来说一下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特征。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客体的非物质性,也就是说其一,它不发生有形的控制,占有其二,它不发生有形的损耗,使用其三,它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你像网络虚拟财产这些,他也不是有体物。我觉得像知识产权这方面有研究知识丰富的,可以考虑一下,将网络虚拟财产权中的一部分规定为知识产权的特别适用,只是一个大胆的设想。

那探讨到现在为止在绝对权的范围内好像没有找到能够特别适合规制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


2,

那么好吧,现在来看看相对权,债权。我的观点是在现行的发展下,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问题是可以用民法中债的相关理论进行规制的。

债权,系相对权,只可以对抗特定人,即以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适用平等原则。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他方负有为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称为债务。

这里注意了,债权因紧仅具相对性,故而除法律规定外(例如,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原则上当事人得以契约加以创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契约自由原则)

那么我的观点认为,可以将游戏皮肤以及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消费者或者游戏玩家对于游戏公司的一种特殊债权。这种特殊债权的转移与让予甚至于继承,都需要依据相关行业经营的商业惯例进行特殊的规定。

例如,我们在这里举一个假设的案例,游戏公司乙方与用户甲方。

甲方花费100元人民币向游戏公司乙方充值,并利用游戏币购买了一套粉色皮肤的永久使用资格。那么在这一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因合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更确切的说,甲乙双方可能定立了一个债权买卖合同。乙向甲出售了一个特殊的预先给自己设定好债权。或者说乙向甲出售了一个特殊的预先给自己设定好的行为约束,这个行为约束的具体内容,是一直给某个用户使用游戏程序里的粉红色皮肤。这么说可能有一些抽象,但是我已经尽我最大的努力表达了。

所以说我个说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理解的话,用债法的理论还是挺通畅的。

 

今天暂时理解到这里,关于这个问题,还有大量的内容可以探讨,如果真要细细说来,那肯定能写一本书。还有需要探讨的,我们评论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