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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三:雇员受伤害,包工头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徐银三|时间:2020-09-30

雇员受伤害,包工头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发包方,分包方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回顾:2018年7月,陈加明招收杨桂花及同村莫媚旧一同去龙岗桥头附近绿化种树。同年11月3日,由于吊车起吊树木时钢丝绳索脱钩,树木从高空落下,压到杨桂花至小腿骨折及头部受伤。杨桂花受伤后,陈家明进行了部分赔偿,陈加明在微信中向杨桂花家属承诺2019年7月支付伤残补偿,但直至2019年11月仍未支付,陈加明把杨桂花号码拉黑,电话打不通。杨桂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家明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加明辩称:一、陈加明在杨桂花受伤时是出于人道主义将杨桂花紧急送往医院并预付医疗费,陈加明并不是杨桂花的直接雇主,陈加明也从未向杨桂花支付过工资,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陈加明及时救治杨桂花的行为是出于人道主义,杨桂花在工地的受伤赔偿不应当由陈加明全部承担;杨桂花实际上是由莫媚旧雇佣工作的,杨桂花的工资也是由莫媚旧支付的,莫媚旧应当对杨桂花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杨桂花受伤的工地的发包人是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宁波春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宁波春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了陈加明,陈加明在接收工程后找到包工头莫媚旧,杨桂花仅是跟莫媚旧交接工作,至于莫媚旧是找哪些人进行工作的陈加明不负责。杨桂花在项目工地发生事故,发包人、分包人、雇主都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另查明:1、杨桂花明确表示莫媚旧不是其雇主,不申请追加莫媚旧为本案被告;2、杨桂花明确表示不申请涉案园林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为本案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如何划分问题。发生事故所在项目由陈加明承包。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陈加明与杨桂花之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
杨桂花在为陈加明提供劳务过程中,吊车起吊树木时钢丝绳索脱钩后树木从高空落下砸压受伤,陈加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杨桂花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因此应由陈加明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陈加明辩称陈加明与杨桂花不存在雇佣关系,莫媚旧系杨桂花雇主,并申请追加莫媚旧为本案被告,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杨桂花亦不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陈加明申请追加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春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园林项目发包方、宁波春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系涉案园林项目分包方,况且涉案工程系园林绿化工程,承包方不需具备资质,因此,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春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并非雇主,也不是发包方,不是适格被告。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法宝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2017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条件。
综上:本案中,陈家明作为包工头为直接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园林项目发包方、宁波春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系涉案园林项目分包方,均不应承连带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