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0371-60999796
  • 联 系 QQ:89684828
  • 电子邮箱:89684828@qq.com
  • 所在地区:中国 • 郑州
  • 详细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9号龙湖大厦20层2001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周睿智:有关不当得利的探讨与司法实践001——定义浅析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周睿智|时间:2020-09-29

OK,写在前面,开这个专栏是为了研究并好好再过一遍自己的知识体系,总体来说算是严谨的学习笔记以及不严谨的文章创作。各位大神如果看到写的不到位的,请友善的给些建议。我仅代表我脆弱的小心脏向各位先行致谢!

按照我们以前的通说,债的发生一般含有侵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不当得利。本系列文章将通过以下逻辑对不当得利进行探讨,请诸君先行过目。这里说明一下,这个体系是参考王泽鉴教授的体系。

一、概念及法律规定引入

我相信每个法学生都会回忆起这样一案例的时候都会想起不当得利——A无权处分B的财产给善意的C(假设所有善意取得要件齐备),B依据不当得利向A主张已经丧失的财产权。(此例中存在请求权竞合)。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个人理解,不当得利就是在一主体的财产发生了无法律理由的变动时,基于公正的考量,针对此种不公平的利益变化的二次调整。不当得利这一制度对于民法意义非凡,是保护每个私法主体合法既得利益的附加围墙。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的核心并不是对利损一方的损害赔偿,而是针对利得利一方的利益去除。

关于我国法律当中对不当得利的规定,首先要看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做了专章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来吧,上法条!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截止到2020年9月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民法通则》的122条以及法释[2008]11号所做的时效规定、法释[2015]18号对民间借贷案件与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不难看出,我国立法中不当得利的概念与通说相一致。相较于旧法,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果部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体系初探

来来来,为了防止越聊越远,先把框架列出来。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积极条件部分

相信框架图上完以后,关于不当得利的制度基础已经一目了然。接下来就该体系的具体理解做文章。有关法律性质的部分不必多言,那就直接进入有关我国不当得利制度请求权基础部分的理解与探讨。关于不当得利成立要件的积极要件部分,我认为有两点是需要关注的

其一,没有法律依据。这里应该还能够细分为两种状况。

第一种,原先有依据,而后法律依据依照事件或行为消灭。例如,A、B之间存在某一动产甲的买卖合同,A是出卖人,B是买受人。B在交付价金之后 , 买卖标的基于不可抗力灭失,后AB达成合意以后解除买卖合同。此时B得依《民法典》985、987条返还。(此例涉及请求权竞合,后文详述)

第二种,得利人自获得利益之始便无法律依据。例如,A于新婚之日将天价钻戒遗失于化妆间,而后该钻戒被B取得并改造为手链。(此例涉及占有恢复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后面有机会详述。)

其二、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这一点我觉得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想要多探讨的,在于得利的界定这一点。物权、现金、债权这些我都没有异议,但是交易机会,知识产权、期待权、股权等等应该有很多探讨空间。所以先在这里扣个口子,以后有机会再多想想。

不当得利的消极条件

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消极条件做出了最新规定也就是三个闪着光的除外条件。下文逐条分析。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有关这个除外要件的例子就非常便于列举了,例如连续6个月没有探望母亲的小明拿自己的奖金包了一个红包给母亲作为生活费,而后小明当然不得依照不当得利向母亲要回该笔现金。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这一点过于明了,不赘述。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这边举两个例子,一个比较确定的,比如A、B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B在法律上无给付A之义务的前提下向A偿还借款。另外不确定的,是赌债和嫖资的偿还还问题。这个等不当得利系列完成以后,下次过债法的时候再说。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986条:义务免除条款,举一例以加深理解,不过此例可能具有争议,欢迎探讨。A于路边捡拾若干农科院实验田珍贵葡萄种株果实(专利品种,其原种可卖得高价,且农田旁边无合理提示)并将葡萄食用。显然此例中存在不当得利,但A能依照986条免责。至于987、988条,有不胜枚举的物权法经典案例,本文不赘述。

 

三、不当得利的私法体系

不当得利与契约、侵权、物权、以及无因管理均存在竞合关系,其中,不当得利与物权法的相关性以及相关权利竞合领域最多。更为具体的案例将在后文中予以探讨。

OK,今天就到这里,打完收工!

 

本文更新完毕,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抄袭图文法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