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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确认和理解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张高领|时间:2020-09-28

  【案情】
    张某在中牟县城市漫步小区开有实体店销售纸尿裤,在疫情期间,因缺货在网上购买了徐某(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的价值179213元左右的纸尿裤,为物流的方便,张某要求徐某部分发给自己,部分发到指定的地址,然而,徐某以四川暴雨,在老家山里为由一直拖延发货,在张某的催促下,退还了57000元的货款,还剩12万左右的货款,一直未退。就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张某诉至中牟县法院。
   【解析】
    在立案时,法院法院坚持不具有管辖权,对起诉人张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针对是否有管辖权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且买卖合同收货地为中牟县城市漫步小区,故张某有权选择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或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购物品收货地址均属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狭义的理解,裁定不予受理。后张某上诉状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中牟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定了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对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有效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实践中,网络购物中收货地一般均为消费者住所地,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解决纠纷的最大便利化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