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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伟:离婚案件中有关感情破裂的认定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张中伟|时间:2020-09-28

离婚案件中,有过错方起诉离婚,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作者: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张中伟,案例引自裁判文书网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何为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感情破裂的14种具体情形。但法官对“感情破裂的”认定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对相同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下面是河南省两个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以供参考。
1、某市关于宋某与顾某的离婚判决
    宋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并分居满两年为由再次起诉离婚。顾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交宋某与其他女性存在暧昧关系的证据,称愿意原谅宋某的任何错误,证明夫妻感性没有破裂。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提交的夫妻分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因感情破裂导致分居,且顾某每月固定将宋某工资扣除婚生子宋某2生活费用后均打入宋某账户,从顾某的态度可见,其对宋某所犯错误均能原谅,夫妻间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宋某起诉与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宋某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自2015年1月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应判决准予离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准许双方离婚。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二、某市关于张某与朱某的离婚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经过五年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可以,但由于自2009年起原、被告先后起诉离婚、撤诉,张某某又两次起诉,两次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双方感情至今仍无任何好转,且自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离婚是错误的。其真正的目的是在上诉人身患强直性脊柱炎的情况下,逃避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一审法院不能以多次诉讼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助长被上诉人这种不道德的社会风气,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被上诉人朱某(原审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和外遇,属于过错方。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双方相互感情为基础。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在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但近年来双方不能妥善处理生活中面临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乃至分居,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在离婚问题上各持己见。自2009年起双方多次进行离婚诉讼,期间有撤诉也有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双方感情至今仍无任何好转,而且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二审诉讼期间,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分居都已满两年,笔者认为无过错方对于过错方的态度不同,从而造成判决结果不同,第一个选择原谅丈夫,第二个没有提供原谅丈夫的证据。有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官的主观判断很重要,作为律师和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充分论证说理,争取打动法官从而支持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