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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博源律师:身份证丢失后被注册公司怎么办?

来源:未知|作者:于博源|时间:2021-05-06

江某于2016年6月不慎丢失居民身份证,同年6月某市某公安分局为其核发补办身份证。2019年江某欲开办公司,被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其名下有多个异常企业,需要先行处理。2020年江某联系xx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对其名下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职务位撤销,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撤销,故江某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一、设立登记第三人xxxx公司手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7月21日,被告收到第三人的代理人王某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该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依法核准了该公司设立登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审查职责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二、被告对公司登记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受理登记并无不当。被告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由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被告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三人xxxx公司通过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予以受理并无不当,且被告没有鉴定签字必须为本人所签的法定义务。

三、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的争议,原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7月21日,第三人的代理人王某到被告处办理云瑞公司的设立登记业务,提供有原告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构成民事代理的外部特征,原告应该承担民事代理的不利责任。如果出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也是当事人的责任,并非被告登记错误所致。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通知书、公司章程、任命选举委托及其他证件、公司住所证明及附件、其他文件证件,证明被告已按照规定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作出核准设立登记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7月21日,被告xx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了第三人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递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2017年7月27日,被告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首次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协议,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核准了第三人xxxx公司(股东分别为江某、王某,江某为监事)的设立登记,当日,被告向第三人xxxx公司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XXXXX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首次股东会决议》中落款处的“江某”是否是其本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上海XX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上海XX〔2021〕文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上述两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写。

 

法院认为:被告xxxxxx市场监管局作为xx区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工商登记申请具有审核的法定职权。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被告受理第三人xxxx公司提出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按照规定对其材料进行相关审核及形式审查、为其核准设立登记的行为,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第三人xxxx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原告虚假的身份信息材料,导致被告依据虚假材料将原告登记为公司股东及监事,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xx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将原告江某登记(备案)为第三人xxxx公司股东及监事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xx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建议身份证丢失后尽快补办 

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的事情并不鲜见,媒体多次报道过类似事情,甚至有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八家公司。

 

“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类似江某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公司该变更行为的行政许可,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和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自己非公司的人员并由公司和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登记,但选择第一种救济途径的处理方式一般更加直接高效。”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上述意见规定,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此外,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根据《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于律师建议:“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如果不慎被盗或丢失,应当及时向派出所办理报失登记并申请补领,另外可以通过媒体等发布声明,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分子盗用身份信息的机会,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也避免造成社会危害。”

 

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一般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冒用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