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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鹏展: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浅析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崔鹏展|时间:2020-10-12

    疫情影响,2020年对于大多数生意人来讲今年并不好过,尤其是那些商场商铺的经营者。面对生意日益下降,很多经营者面临要不要退租及时止损的问题或者面临商场调整计划,要提前解除合同,哪些是经营者可以索要的赔偿。面对这些问题,笔者来浅析一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两个问题。

    一、商铺租赁期间为了店面正常经营所投入的装修装饰费用,再提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索要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分为四种情形: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残值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

   2、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残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支付适当补偿的。

   3、因双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划分装修剩余价值的比例。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装修价值,由双方按照公平责任划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从最高院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针对不同过错责任来进行分类的四种情况。那么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何计算呢,法律并未对损失计算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我们参照2020年河南省相关判决可以得出这样的计算方式:

   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总装修费用/合同约定的租期月份数*(合同约定的租期月份数-已经租赁的月数)。

附:(2020)豫0182民初3668号判决书、(2020)豫0191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如合同未约定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向法院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索要损失赔偿,但该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未实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就上述问题给与了同样的解释和意见。但在实务中,受害方对于法律要求的实际损失是一个非常难以举证的问题,根据笔者的经验,商铺合同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可以在房租、工人工资以及可预期的经营收入入手来向出租方索要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