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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路阳律师: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张路阳律师|时间:2020-09-09

不体面的事,办得体面是能力;还能得人心,是智慧。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昨日开始试行,最大的亮点就是将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情形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一、高利贷都是老祖宗玩剩下的玩意

民间借贷收取高息,自古有之,但官方都不同程度对回报上限给予一定限制。
北魏时期有“一本一息”的说法。即“一份本钱,一份利钱”,官家禁止利息超过本金。
从唐朝开始,政府允许的最高利率便有了相对完整的文献记录。唐朝初年,政府规定最高利率水平为月息6%,大约从728年,唐玄宗开元年间,最高利率水平降为月息4%。后来元、明时期,进一步将利率水平降至月息3%。
但是,文献记载中,真实的利率水平,往往高于政府的限定。唐代正常的利率水平,大约是月息4%-6%,最高不超过8%(限于“一本一利”)。宋、元明以后降至3%-5%.总体上利率水平,还是呈下降趋势。
到了清朝,利率水平进一步下降。根据各地政府颁布的法令,最高利率在18世纪为月息3%,到19世纪则降至月息2%。民国时期,法定利率上限为月息2%。当然,这只是政府官定利率上限。市场上官力不及之地,特别是广大的农村以及城市的角落处,高利贷依然盛行。(摘自李义奇《利率与历史》)

二、学我者生,似我者亡

此次通知即官宣:尘归尘、官归官。
来钱快的方法,都写在刑法或者将要录入刑法。能抢先入场或者早先洗手,也算是享了红利;市场被搅得天翻地覆,才越过山丘姗姗入场,猛然发现:纸张在等你。

三、“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早在201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就曾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最后这句话,我曾认真琢磨过其中原因,可能是出于贯彻“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的考量。即大家都被骗了钱,我们血本无归,凭什么有些人还攥着高息、吃着火锅?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但,或许还有一种更深层次的动因:决不允许参与人因其出借行为获益。原因嘛,IC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