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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宣判 姚策:会保留上诉

来源:华西都市报|作者:|时间:2020-12-08

  “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宣判 涉事医院共赔偿76万余元

  当事人姚策发声:赔偿金额低于预期很多 希望这件事在2020年画上圆满句号

  备受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案”12月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涉事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768906.44元。

  今年2月,江西青年姚策查出患癌,母亲欲“割肝救子”,才发现28年前在生产的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了孩子,亲生儿子一直与姚策的生父母生活在河南。

  7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姚策和生父母郭希宽、杜新枝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换人生28年”侵权责任纠纷案以及姚策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患癌”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此前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审判长解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相认时自身已患有肝癌,三人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肝癌的发生除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封面对话

  当事人姚策:

  我会保留上诉权利

  “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宣判后,12月7日晚,当事人姚策发表了看法。

  谈及对一审判决结果的看法,姚策表示赔偿金额低于预期很多,但对“医院承担错抱全部责任”和“医院承担姚策患乙肝60%责任”表示认可。对于是否上诉,他说:“我会保留上诉权利,希望能争取更大诉求。”姚策表示:“希望这件事在2020年画上圆满句号”。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随后从姚策养母许女士处了解到,是否上诉还需要商量。姚策代理律师周兆成也表示,是否上诉需要和姚策沟通后确认。

  周兆成律师表示,由于目前还不清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收到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所以下一步打算继续就判决双方没有争议的金额,继续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这样无论对方是否上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都能让已经无钱治病、命悬一线的原告姚策可以先从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处拿到挽救生命的赔偿款,让他抓紧去住院治疗。”周兆成说。

  周兆成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尽管与原告方起诉金额还是存在差距,但判决书还是基本上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第一,就错换人生28年事件,法院完全认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过错,应该对原告方承担百分之百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关于错换人生28年,被告医院由于未注射乙肝疫苗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抱错的孩子之一姚策的肝癌负责,最后还是判定医院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周兆成强调,对于判决金额,由于起诉时,姚策治疗费初期形成的单据较少,所以最后法院支持的判决金额不太高;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原告姚策患病上存在过错,按照一定比例对姚策治疗负责。这样的判决,真正免除了原告姚策的后顾之忧。判决生效后,原告姚策未来再产生新的治疗费用,依然可以继续向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主张权利。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