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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侵害行为要惩防结合

来源:正义网|作者:张吟丰 严琳 戴桢钧|时间:2020-12-10

  从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来看,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逐年攀升,其中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问题不容忽视。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2017年以来,长沙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年均增长率达35.7%。加大对监护侵害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刻不容缓。

  监护侵害案件的几个特点

  长沙市检察机关办理的13件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低龄儿童成为重点侵害对象。从加害人来看,13件案件中亲生父母单方施暴的案件占84.62%;从受害者来看,13件案件中女性占61.54%,男性占38.46%,不满14周岁的儿童占69.23%。

  侵害行为持续时间长。监护侵害案件一般发生在私密的家庭内部,外人极难发现。加之,被害人往往基于恐惧不敢报案或基于亲密关系不愿报案,致使监护人有恃无恐,长期对孩子实施侵害行为。上述13件案件中,除故意杀人、遗弃案件外,其他监护侵害行为均持续了数年,个别性侵害案件侵害时间长达七八年。

  危害后果严重。上述13件案件中,4起故意杀人、1起遗弃和1起虐待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5起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在遭受长时间性侵害后,有的因不堪折磨而罹患精神疾病,有的荒废了学业;1起遗弃案件酿成婴儿下落不明。

  监护侵害案件多发的原因探析

  监护人法治观念不强。主要表现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如将未成年子女遗弃或者不提供必要的照抚;或是滥用监护人地位,如以监护人身份实施侵害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的行为。

  被害人自护能力有限。监护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且以低龄儿童为主。一方面,由于心智发展不成熟,他们认知能力、行为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还不强。针对监护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知、不敢反抗。另一方面,侵害发生后,因害怕被亲属责备、担心监护人被惩处等原因不敢、不愿向其他亲属、老师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以至于有的被害人长期遭受逐步升级的监护侵害。

  家庭监护监督缺失。由于家庭环境的私密性,在监护侵害造成未成年人实质性损伤前,外界介入监督缺乏现实可能性。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可能及时发现监护侵害行为,但由于涉及的主体点多线长面广,履职中也存在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问题。

  监护侵害犯罪的打击难度大。监护侵害案件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三难”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不敢或不愿说出真相,往往是未成年被害人生命被剥夺或者身体遭受严重损伤时才被发现;另一方面,因该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且多为“一对一”实施侵害,客观证据、目击证人通常缺失,侦查取证难度极大。

  四方面预防监护侵害行为发生

  全方位推动亲职教育。以社区、学校为单位,开设家长学校、家长课堂,普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传授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知识和技能,推动良好亲子关系的建立。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体系。进一步明晰和细化监护侵害行为预防、处置措施和工作程序,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事前预防功效,完善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社会观护等工作机制。对于尚不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监护侵害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详细列明禁止侵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并联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后续跟踪查访。对于确有继续侵害危险的,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为遭受监护侵害危险的未成年人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

  进一步推动强制报告的落实。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处置救助于一体的配套工作机制。加强日常联络和人员培训,规范报告程序和形式,明确报告主体责任和奖惩机制,提高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夯实主体责任,将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列入平安建设考核,以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依法严惩监护侵害犯罪。建立监护侵害案件快速反应、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制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指引。办案中,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推动解决心理疏导、临时照料等实际问题。检察机关还要通过支持变更监护权之诉、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权等方式,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吟丰 严琳 戴桢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