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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刺激,勿忘“安全绳”——部分极限运动体

来源:新华网|作者:|时间:2020-12-09

  换上“蜘蛛服”,转体后粘上“魔术墙”,结果衣服卡裆造成下体撕裂;穿上防滑袜,从4米高的跳台跃入“泡泡池”,结果摔成完全性截瘫……近两年,极限运动体验馆不断“吸粉”的同时,安全事故也不时出现。  

  新华社南昌12月8日电 追求刺激,勿忘“安全绳”——部分极限运动体验馆乱象调查 

  新华社记者黄浩然

  换上“蜘蛛服”,转体后粘上“魔术墙”,结果衣服卡裆造成下体撕裂;穿上防滑袜,从4米高的跳台跃入“泡泡池”,结果摔成完全性截瘫……近两年,极限运动体验馆不断“吸粉”的同时,安全事故也不时出现。

  记者调查发现,大众对室内极限运动项目安全意识不足,一些场馆缺少运动指导、规避安全责任,行业内缺乏规范标准,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存在安全低、维权难、监管乱等乱象。

  危险四伏的“蹦”与“滑” 

  在江西南昌一家极限运动体验馆,记者看到场馆内蹦床、跳台、攀岩、滑道等项目一应俱全。工作人员声称自开业以来没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场馆可同时接待80至100名顾客。

  从场馆张贴在墙上的员工介绍中,记者看到安全员不足10人。场馆安全须知显示,“运动前应在指导员带领下进行至少10分钟的热身活动,安全员须检查运动设施”,实际上这些措施形同虚设。当记者询问蹦床、滑道等项目具体注意事项时,安全员表示“蹦就行了、滑就行了”。

  可真就如此安全?

  一蹦四五米高,下跳后蹦床弹绳却没起到缓冲作用,直接从缝隙中掉落蹦床底下……去年8月,19岁的江西景德镇女孩何紫颖在当地体验蹦床项目时摔伤,经医院诊断,其胸椎压缩性骨折且下背部软组织损伤。据她回忆,运动前并未看到安全须知且工作人员也未提醒注意事项。今年5月,当地法院依法判决涉事场馆向何紫颖赔偿12万余元。

  无独有偶。今年5月,江苏徐州“90后”女孩琪琪(化名)体验名为“人体炸弹”的蹦床项目时,被弹起后重重摔入“泡泡池”,造成完全性截瘫;今年9月,北京“90后”女孩何欣(化名)体验“魔鬼滑梯”时发生侧翻,右手骨折;在福建福州,一名年轻女子体验“蜘蛛墙”时粘在墙上,因衣服卡裆导致下体撕裂……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蹦床”,记者发现涉及侵权损害类的民事案件文书有1482份,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472件,今年1月至11月就有146件。

  “伤身”后又“伤心” 

  家住南昌高新区的唐玲,今年10月去了一次极限运动体验馆。在跳入“泡泡池”时,唐玲因姿势不当“倒栽”池中,之后2个多月里她深受脖子扭伤之痛。

  受伤后,唐玲尝试维权。涉事场馆表示,唐玲在运动前签署了一份安全协议,其中一条是“顾客由于自身行为导致受伤,场馆一律不负责任”,因此唐玲受伤应该自己负责。

  维权未果,唐玲开始投诉。她先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该运动场馆属娱乐项目,设备不在特种设备名录内,因此不在监管范围内。”随后,唐玲又联系了文旅部门,却得到回复:“此项目属于体育类,不在职责范围内。”而体育局表示:“只能对运动项目提供指导。”

  监管混乱下,部分极限运动体验馆“野蛮生长”。记者在天眼查上搜索发现,近5年内我国极限运动相关企业注册总量增长近3万家。但由于缺少行业规范,一些极限运动场馆设施良莠不齐、从业人员水平不一。

  记者在南昌3家大型极限运动体验馆看到,仅“泡泡池”就有3种不同深度——约为1.3米、1.2米和0.5米。此外,一名场馆管理人员透露,20余名工作人员可能仅有3人同时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和保护员资质,安全培训都是公司内部“走走形式”。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指出,蹦床、攀岩、滑道等运动项目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护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运动不能只凭感觉不讲科学 

  “蹦床10分钟消耗的卡路里相当于慢跑40分钟,有助于促进新陈代谢、预防肥胖。”部分消费者看到社交平台营销内容后跃跃欲试,他们表示既想体验事半功倍的健身效果,又因为看到场馆设施都有软包“感觉很安全”。

  对此,南昌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赵广高表示,大众在健身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运动项目和强度。“室内极限运动的负荷强度,不是人人都能承受。运动不能只凭感觉不讲科学。”赵广高说。他呼吁相关部门从经营资质、专业团队、应急处理等方面对极限运动体验馆进行严格规范,保障公众运动安全。

  针对行业监管问题,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表示,监管主体不明确造成对极限运动体验馆的监管“盲区”,他认为应从立法角度明确行业定位和监管主导部门。此外,他还建议明确市场监管、文旅、体育、应急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共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

  对于消费者维权问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治表示,极限运动体验馆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要求消费者签订的“安全协议”属格式条款,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格式条款中关于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因此,经营者不能凭“安全协议”完全免责。但消费者因操作不规范造成伤害,法院很可能认定消费者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消费者不要为了追求刺激,忽视安全风险。”李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