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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20年后是否还需要民事赔偿?

来源:正义网|作者:裴海军 陈明雷|时间:2020-12-04

  正义网伊春11月21日电(通讯员裴海军 陈明雷)1993年5月19日,开饭店的杜某春因厨师张某被附近饭店高薪挖走怀恨在心,于是让弟弟杜某全报复张某出气。杜某全在张某下班途中用猎枪将其打伤,致一眼失明,而后杜氏兄弟潜逃。2005年12月13日,杜某全被抓获。 

  此案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杜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158160元。2015年4月,杜某春回来办理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发现逃犯身份,将其扣留,查明教唆打人的事实存在,但由于时间久远又非同时到案等原因,认定二人共同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故对杜某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月21日,张某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杜某春给付人身损害损失1548840元。 

  法院判决认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发生至起诉超过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法院审理时适用民法通则。最高法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75条第二款明确了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本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正确。最高法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延长。本案嫌疑人在逃,虽然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审判,但在九十年代初普通群众乃至司法界的法律意识能否达到这样的标准,客观上事实不清法院如何审判也存在巨大障碍,可以考虑延长诉讼时效,但张某在民事诉讼中未提出延长的申请,故不能检察监督。伊春市检察院依此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