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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洗脑神药”延误治疗,该如何取证维权?

来源:正义网|作者:徐日丹|时间:2017-12-13

因“洗脑神药”延误治疗,该如何取证维权 

专家表示使用暗示性语言涉嫌违法,建议加大惩罚违法广告力度 

  日前,一篇名为《一年卖出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经“丁香医生”发布后,将公众耳熟能详的莎普爱思滴眼液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了解,上述文章列举国内多位眼科医生说法和权威文献资料,质疑莎普爱思滴眼液通过广告营销,误导患者,延误治疗。针对公众质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浙江省食药监局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期间,莎普爱思滴眼液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广告营销?洗脑式的广告语,是否涉嫌虚假广告?如因该滴眼液延误病情,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临床试验期间,是否可以继续广告营销 

  12月3日,莎普爱思针对质疑发布澄清公告。公告引用于1995年、1998年完成的临床实验结果称,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 

  然而这一说法,在医学眼科界并未得到认同。 

  “莎普爱思滴眼液临床试验报告出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的评价标准比较单一,只有视力或患者自我感觉,科学性不强,很难有说服力,亟待启动权威论证实验。”中国医促会视觉健康分会青年委员、浙江省眼科医院杭州院区视光诊疗中心副主任侯立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针对莎普爱思滴眼液疗效遭质疑的情况,12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要求浙江省食药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那么,莎普爱思滴眼液临床试验期间,生产厂家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广告营销呢?对此,浙江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贝赛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道,《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这就意味着,莎普爱思滴眼液后续广告能否播出,要看批准文号到期后能否拿到新一年的批准文号。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虚假广告或者存在其他违规发布广告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在莎普爱思滴眼液事件上,亟待相关部门审查广告是否涉及虚假。”贝赛表示。 

  广告超出说明书范围,是否涉嫌虚假广告 

  “模糊滴、重影滴、黑影滴”“有点痛,坚持滴”“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据了解,“丁香医生”发布的文章质疑,莎普爱思花费巨额广告费,“用各种广告轮番洗脑”。 

  记者调查了解到,莎普爱思产品说明书显示,其适应症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属于非处方药。然而,在莎普爱思滴眼液视频广告中,并无“早期老年性”字眼。对此,公众也质疑,莎普爱思涉嫌虚假宣传,属于虚假广告。 

  “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存在不当之处。”在贝赛看来,广告中提到“有点疼,坚持滴”,有误导消费者忽视不良症状、迷信药品安全性的意思。与此同时,按照广告法规定,药品的广告内容不能超出其使用说明书的范围,但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中暗示了可以治疗“眼模糊、重影、黑影”等症状,超出了药品说明书的范围,有违法之嫌。 

  贝赛还进一步分析说,我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莎普爱思滴眼液的广告中故意使用较小的字体、难以识别的颜色处理“早期老年性”这一重要信息,使得消费者可能对药品功效产生误解。 

  据了解,广告法明确要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在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看来,莎普爱思滴眼液的广告词虽然没有直接说有疗效和治愈率,但用了暗示疗效的词汇,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在界限不清楚的情况下,这样发布是不是违法?相关部门应该给予专业认定。”郑雪倩表示。 

  延误治疗最佳时机,如何取证维权 

  “全世界范围里,治疗白内障唯一有效的手段就是手术,这是行业共识。”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崔红平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莎普爱思滴眼液利用了老年人恐惧做手术的心理,过度宣传药物作用,延误治疗。 

  那么,一旦因为广告误导而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消费者又应当如何维权呢?对此,贝赛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广告法,如果确实涉及虚假广告等情况,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贝赛补充说。 

  针对消费者维权举证问题,贝赛建议,消费者应主要收集证明购买及使用产品、产生损害、使用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所以,消费者要保留购买凭证、就医凭证、鉴定报告等等。 

  “神药”广告频现,如何加强监管 

  “现在的药品广告往往拿到批文就高枕无忧了。药品广告拿到批文的后续监督机制有待于建立或完善。”贝赛分析认为,药品关系百姓健康,含糊不得,应当对药品广告加强监管或者采取特殊监管措施。 

  贝赛还表示,药品广告往往专业性要求较高,即使对其有效性以及广告的合法性存在怀疑,也需要一定时间去论证。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的核心事实,还有待于进一步确认,不能因为一篇文章就完全否定一家企业,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权威结论,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上海律师王艳辉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目前医药广告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虚假宣传、夸大疗效宣传。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操作过程中有法律漏洞可钻;药品广告的审查环节存在漏洞,广告主有机会篡改广告内容甚至发布未经审批的广告;药品行业利润高,致使部分广告主铤而走险追求高额利润;广告监督管理者缺乏相应专业知识,无法分辨广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发布;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较轻,广告主轻而易举可以卷土重来,法律并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贝赛认为,要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完善药品广告的审批、发布等流程,加大惩罚违法广告的力度,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通过立法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使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能够高效进行。 

  “医学专业人士也要利用各种平台开展有关医学知识讲座,将正确的医学常识灌输给广大人民群众。另外,要建立售后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加大犯罪成本,震慑不法行为”。侯立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