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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出炉记:以法之名

来源:正义网|作者:徐日丹|时间:2020-09-23

  以法之名,精准服务民企发展

  ——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出炉记

  

  7月28日,最高检召开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程丁摄

  

  

  制图/陈洋

  □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社会反响强烈。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围绕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发布指导性案例。

  □2019年初,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下发通知,向全国各级检察院收集近五年来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截至2019年4月底,共收到96件。

  □经过严格筛选,并分别征求最高法、最高检相关业务部门、法学专家的意见,最终入选的4件案例包含了社会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最为关切的问题。 

  法治环境好比阳光,关系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的聚焦和释放。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社会反响强烈。这也是最高检首次围绕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经历了怎样的筛选和讨论过程?承办检察官又是如何将案件办成了“经典”推送至最高检的?记者日前探寻了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出炉的“秘密”。

  近百个案例中筛选出最具代表性的四件

  最大的公平就是法治公平,公正司法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肯定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多次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也先后提出“六稳”“六保”的工作方针和要求,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法治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掷地有声。7月22日,最高检下发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11条意见,为民营经济发展再添一道司法保护屏障。

  毋庸置疑,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供给。民营企业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也需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助力实现。对此,最高检将社会呼声较高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问题列入了2020年指导性案例发布计划,旨在通过具体案例,为地方各级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同时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正式下发是今年的7月28日。但事实上,最高检在去年初就启动了这项工作。”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宋建立告诉记者。

  2019年初,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下发《关于报送民事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向全国各级检察院收集近五年来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截至2019年4月底,最高检共收到来自全国检察机关报送的96件案例。

  “96件案例质量参差不齐,第六检察厅再次制定了详细的评选标准,优中选优,筛选出7个备选指导性案例,进行‘精编’后报最高检院领导审示。”宋建立说。

  集思广益,方能致远。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按照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将7个备选案例分别送最高法审监庭、执行局,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等征求意见。各方多维度地对备选案例提出了专业、中肯的修改意见。随后,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对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将合理内容充分吸收到了指导性案例定稿中。经过后期的一系列报批程序,最高检检委会最终确定4个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宋建立告诉记者,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虽然仅4件,但却包含了社会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最为关切的问题,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程序中法院超标的额查封、错误地将企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监督问题等。

  “4个案件较为全面地展现了民事检察工作对保护民营经济的独特作用和价值。”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冯小光分析说,这种独特作用和价值,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错案,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鼓励社会大众创业积极性;二是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快速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及时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三是通过促进自愿和解,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坚决纠正明显超标的额违法查封

  记者采访了解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是检察执行监督案件中最为多见的一种类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监督了一批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湖北省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下称“南漳执行监督案”)便是该领域典型案例。

  “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一旦使用,将限制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和活力。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对于盘活企业资产,激发企业活力,特别是保障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如是说。

  2019年8月底,面对最高检征求意见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特别指出,相对于国企而言,民营企业更容易受“查扣冻”措施的影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检察机关需要做的就是更加细化执行措施,为民营企业撑起司法保护伞。

  “南漳执行监督案的指导意义在于,针对实践中多发的执行不规范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及时纠正了执行乱象,保障了执行活动的合法顺利进行。涉建筑行业的纠纷极易导致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及时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对各级检察院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姚辉答复征求意见时表示。

  南漳执行监督案缘何得到了专家高度认可?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兵向记者讲述了该案办理与推选的故事。

  2016年12月27日,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接待了两名中年男子,他们是襄阳市下辖南漳县的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专程赶来反映樊城区法院对该公司商品房超范围查封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的问题。

  办案检察官在听取丙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后,对这起执行案件展开了调查,先后前往樊城区法院查阅了审判与执行案卷,收集相关法律文书、价格鉴定报告与其他书证;驱车赴南漳县到被查封楼盘进行实地勘查。

  “来到丙公司的售楼大厅时,整个售楼大厅空荡荡的,除了工作人员以外鲜有购房者光顾,这种行情与2016年底房地产行业火爆的大环境极不相称。”陈兵回忆说,一位售楼人员向检察官吐槽,紧俏的商品房不能出售,自己的收入和奖金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建筑工地的工人工资也被拖欠着。

  检察官了解到,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为了扩大开发规模,共同向襄阳市甲公司、乙公司借贷了5536.2万元。因资金逾期未偿还,甲公司、乙公司将丙公司等诉诸法院。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樊城区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多起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偿还乙公司、甲公司借款合计5536.2万元及利息约438万元。在随后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樊城区法院查封了丙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房产评估申请,评估结果显示被查封的房产市场价值为1.21亿元。

  甲公司、乙公司申请查封南漳丙公司的标的额仅为6671万元,而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为1.21亿元,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2017年3月20日,樊城区检察院向樊城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收到检察建议后,樊城区法院认定本案确系超标的额查封,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某县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对被执行人先期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109套的查封。解封后,丙公司得以顺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楼款,走出资金困境,并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协商偿还本案剩余债务。

  “樊城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及时纠正了违法事实。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民企‘死而复生’,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符合指导性案例的参评标准,最终该案被湖北省检察院报送至最高检。”陈兵说。

  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

  “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在宋建立看来,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下称“丙企业抗诉案”)意义重大。该案的办理,为实践中如何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提供了指引,明确了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丙企业抗诉案中,甲公司因开发房产多次向诸某某借款。2011年8月,为投资甲公司,丙企业向甲公司提供1.48亿元委托贷款,甲公司以国有土地等提供担保,丙企业则以2000万元受让甲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约定了股权回购条件。2011年8月9日,甲公司进行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丙企业占出资额99.9%。2011年8月10日,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和1.48亿元委托贷款汇入甲公司账户,到账后至次年4月期间,甲公司先后支付给了戊公司、己公司等6家公司共计1.6亿余元。

  2012年11月,诸某某将其对甲公司债权中的800万元转让给赵某某,赵某某以丙企业、甲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归还欠款800万元,丙企业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甲公司的大额款项支出不是正常业务支出,甲公司和丙企业对甲公司的大额款项支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认定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存在转移甲公司资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因此判令丙企业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企业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遂向金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案类型较为少见,是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服判决、作为申请人申请监督的首起案件。”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贾妙景告诉记者。

  贾妙景回忆说,办案过程中,金华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成立了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业务骨干共同参与的办案组。经书面审查,多次当面听取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办案组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丙企业投资甲公司后,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经过补充调查并获取大量证据,办案组厘清了大额资金往来后认为,案涉款项支付是为了清偿甲公司先前到期担保债务或撤销相应抵押,借款用途不违反合同约定,以法人人格否认严格适用为依据,于2016年7月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浙江省检察院采纳提抗意见,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抗诉后,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1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因为办理效果良好,丙企业抗诉案以唯一一起民事监督案入选2018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2019年7月初,在浙江省检察院的推送下,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上报最高检。

  “该案例对于指导检察机关坚持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地位开展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具有典型意义。建议对该案例关键事实、情节进一步厘清,对要旨进一步准确、简明归纳,指导意义作条分缕析梳理……”与其他备选案例相同,丙企业抗诉案同样经历了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严苛的“挑刺”过程。

  “因本案案情复杂,形成的第一稿案例申报稿有14页。我们按照最高检的要求两次对申报材料进行精减,并对相关办案细节表述进行严格核准,确保该案以零瑕疵的姿态呈现在公众面前。”贾妙景说。

  “上述案件在办结四年后,成为金华市检察机关首起入选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对于我院民事检察人员而言,不仅是肯定和鼓励,更是鞭策。”贾妙景认为,在民法典时代,该案的成功办理,其意义更是直指现实和未来,敦促民事检察人员要依法履职,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为“六稳”“六保”工作提供更坚强的法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