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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的有效辩护路径

来源:钟秀律师事务所|作者:余启红|时间:2020-09-30

以前的民间借贷有个普遍现象:出借人为了规避风险或者收取非法高额利息,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前将全部利息予以扣除,将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交付对方,但体现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后的利息之和,这是俗称的“砍头息”或“抽头”。但2015年9月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换言之,立法将提前预扣利息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等同于刑事犯罪,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也不能等同于套路贷。

2019年4月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上述《意见》在提出“套路贷”的特征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一词。换言之,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或者更多特征时,才能认定一个案件为套路贷案件,这恰恰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如果仅仅符合一两个特征,则完全达不到“套路贷”的标准,仅动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就能完全对法益进行有效保护,不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另外,即使完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关于“套路贷”的特征,也不等于成立诈骗罪。一个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只有同时符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相应的罪名。

刑事律师遇到上述类似案件,只有立足于“套路贷”的特征、诈骗罪及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通过比对控方指控的事实、证据、入罪逻辑,才能深挖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