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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女子以"做花"为名搞非法集资 小镇百余人被

来源:正义网|作者:江舟|时间:2017-12-07

  小镇刮起“做花”风 

  “做花”是一种变相非法集资,“花头”以高额利息诱惑居民集资。小镇百余人被骗,多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林娇联手几名女子“做花”,在新村镇非法集资长达三年之久 

  谁能料到,案发时一个只有26岁的海南省陵水县新村镇无业少妇,竟然搞起了“做花”生意。何谓“做花”?据当地一知情者披露:“‘做花’是一种变相非法集资方式,庄家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欺骗贪小便宜的人投钱进去,然后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扣留资金用于挥霍。”几年前这种“做花”生意,成了当地一些人的一种“投资”方式。 

  经群众举报,警方立案侦查,“花头”林娇闻讯潜逃。2016年4月14日,潜逃一年多之后,林娇到陵水公安局投案。至此,警方展开了全面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林娇等5名涉案人员相继被判刑。近日,陵水县法院对最后一名涉案人员郭彩华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表面给甜头 

  1988年5月出生的林娇,个头瘦小,生有一子,无业。她平时说话轻声细语,外表看起来很柔和,给人的印象还不错。然而,就是这位在外人眼里胆小怕事,每天窝在其父母经营的小店里帮忙卖副食品的瘦小女子,却用高息诱饵骗了镇上很多人。 

  一位知情人说,林娇平时都是在外帮其父母卖副食品。2012年初吸资“做花”,虽然当时也有很多人持怀疑的态度,但在其亲人的游说下,大家见她家有一处铺面,也就相继投一些小钱给她。后来,林娇的“买卖”越做越大,投钱的人越来越多,林娇拿到钱后,除了放一点高利贷,就是赌博挥霍。 

  随着时间的推移,林娇又联手几名女子做“花头”(“做花”的庄家),以高额利息诱惑新村镇居民投入资金。林娇联手几名女子“做花”,在新村镇非法集资长达三年之久。陵水警方接到举报,深入到新村镇进行调查,却没一个人肯站出来指证,直到2014年7月28日林娇携款潜逃后,才有20多名被害人到陵水警方报案。 

  据被害人郑某介绍,林娇所搞的“做花”,分为暗花和明花。暗花是2.3万元一份,被害人交2.3万元给林娇后,林娇会返还1000元,一个月返还3次共3000元,10个月返还本金和利息3万元;明花则每一份750元至850元不等,每隔10天交钱给林娇,交完30期后,林娇以1期1000元返还本金和利息。“林娇搞的暗花和明花不限制购买份数,少的买一两份,多的买10份20份。”郑某说。 

  很快,一些筹资给林娇等几名“花头”“做花”的人尝到甜头。他们或告知亲朋好友,或是加大投注,期望能从林娇等“花头”那里捡金拾银发横财。 

  实质设陷阱 

  现年56岁的林兰(化名)是新村镇人,起早摸黑在新村镇上卖鱼30多年。她瞒着丈夫和孩子,将30余年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28万元,全部用来购买林娇的暗花、明花。如今,28万元打了水漂,她不敢向丈夫和孩子说出实情。 

  林兰一脸无奈地说:“我每天凌晨3点多钟到码头拿了鱼去市场上卖,一直忙到晚上7点多才回家,一天下来也就挣三四十元。林娇的母亲到我的摊位前,叫我投资给其女儿‘做花’,并声称‘做花’能挣到好多利息,比把钱存在银行赚利息多好多倍。”林兰之前也听说他人交钱给林娇“做花”后很赚钱,她心动起来,去银行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28万元取出来,交给了林娇,“我现在心里憋着一肚子委屈,却又不敢和家人说。” 

  现年70岁的李老太,全家人在新村中心农贸市场卖菜。李老太投钱给林娇“赚到”些高利息后,叫上4个子女,一起到银行取出家里全部积蓄120万元,投给林娇“做花”。“都是我害了几个孩子,要不是我轻信林娇的母亲,也不会靠近这害人的‘做花’,现在家里建房子工程款也没钱付。”李老太一脸愧疚地说。 

  许女士在新村镇做生意,算是比较精明的人,每交给林娇一笔钱都叫她写借条,她也是众多被骗者中唯一一位叫林娇写借条的人,但结果还是被骗,“我总共交给林娇100余万元本金,她返还了60多万元,被骗走40万元。” 

  梦醒一场空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4年8月,林娇以“做花”的形式,以高额利率回报为诱惑吸收资金。林娇的“做花”很受欢迎。其间,被害人吴某、杨某、陈某等38人先后多次投资,林娇吸资共计1175万余元。 

  林娇将收到的资金用于经营海鲜店、种植作物以及支付“做花”利息等,后因经营亏损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663万余元。在没钱支付利息后,林娇潜逃了。 

  2017年3月,林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陵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除林娇外,李珠、郭彩华、赖佳等人也是新村镇较大的“花头”,一些规模较小的“花头”会将自己吸收的钱投到她们那里,以赚取差额利息。 

  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间,李珠在新村镇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间,被害人林某等116人先后多次投资给李珠”做花”,李珠吸存资金共计1837万余元。李珠将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置土地建房、购买车辆或转投资给其他“花头”,后因资金链断裂,造成116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56万余元。 

  2017年6月,李珠被陵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7月,陵水县法院判处郭彩华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9月,郭彩华“做花”吸收符某等159名被害人资金3180余万元。其间,郭彩华将非法吸收的款项部分用于金店经营、水产养殖、购房买地、生活开销、转投资给其他“花头”等,后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74万余元。 

  还有赖佳,共计吸资1213万元,导致126人损失67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而郭芳、符小妹等“花头”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随着林娇和郭彩华先后投案,其他“花头”也纷纷落网。 

  “一年一觉发财梦,醒后方知万事空。”林娇等“花头”带着强烈的发财欲望,在犯罪的泥坑中越陷越深,最终步入了牢房之门。